2016-12-30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痛罵公平會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昨天痛罵公平會沒有積極作為。他說,南韓是高通第2大貿易國,南韓對高通開出鉅額罰鍰,對許多被高通要求包裹購買非需求專利的南韓廠商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多,那台灣的公平會呢?難道因為公平會本屆委員法定任期將屆,乾脆算了?他提醒公平會主委,該做的絕不能推卸責任。若公平會再不作為,台灣將失去更多競爭優勢。(2016-12-30自由時報)
2017-01-17 美國FTC起訴
2017-10-11 第1353次委員會決議,作成 公處字106094 號處分 (委員會會議記錄)
洪委員財隆表示保留提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2017-10-11 公平會新聞稿發布:中文版新聞稿、英文版新聞稿
2017-10-17 經濟部技術處新聞稿(2017.11.20最後瀏覽)
有關本(106)年10月1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高通(Qualcomm)的處分,經濟部尊重公平會身為主管機關的立場。惟考量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本部身為產業主管機關,期盼產業發展與交易公平能相互調和,對於本次調查與裁決過程、公平會新聞稿所公告之決議,及處新台幣234億元罰鍰等,本部深感憂慮。
高通向來都是臺灣資通訊及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其業務範圍包含整個行動通訊生態系統(手機、平板、筆記型電腦、物聯網、網通、基礎設施、網路運營商和測試),且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統計,高通於2016年下單臺灣半導體與封測產業約1,557億元,帶動網通產業產值約3,147億元,預測2017年可達4,324億元。未來以5G(第五代行動通訊)及AI(人工智慧)為基礎涵蓋領域更觸及汽車、醫療保健、智慧工廠等領域。但本次裁決結果未能衡量其對整體產業的貢獻及未來的合作商機,此結果恐將影響外商未來在臺的投資。
2017-10-18 第1354次委員會決議 (委員會會議記錄)
郭委員淑貞表示保留提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2017-10-20 公處字第 106094 號 (2017-11-20上網公布)
2017-10-23 處分書送達高通(資料來源聯合報)
公平會主委黃美瑛曾公開表示,公平會對高通的處分書已於10月23日送達,依規定高通必須在收到處分書的2週內向公平會說明如何繳納罰鍰。
2017-10-23 第1353次委員會決,不明委員之不同意見 (委員會會議記錄)
就本會公處字第 106094 號處分書(即高通案)之決定,本人保留提出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臨時動議一)→應為魏杏芳委員
2017-10-26 自由時報鄒景雯「特稿/奇怪的公平會」
有幾個「插曲」,這個時刻很值得拿出來公論。一是高通案的相關資料高達一千頁,傳出黃主委在內部卻對委員「限閱」,最後僅同意在電腦上閱讀,是否為真?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類似的思維也呈現在公平會委員會的討論上,有委員在裁決前,要求程序應該更完備,至少要了解處分內容可能會對產業造成哪些影響,黃主委是否表示「那不是我們該關心的?」為什麼?若此,內閣閣員的責任倫理何在?
最重要的是有關獨立機關的認知,這也是黃主委昨天在立法院一再強調的。事實上,公平會主委必須列席行政院院會,並非全然的各行其是,同時依據過去機關運作的慣例,公平會重大的裁決,事前至少會知會行政院三長,但是據聞這次的高通案,行政院幾乎來不及反應,當同仁提醒主委應該讓行政院了解即將排上議程,黃主委有沒有說過:「擔心院長會洩密」的話?如此流言,顯示公平會的內部治理已經出現裂縫,或許與主委的獨斷處理有直接關係。
更要者是,當「四比三」意見分裂的狀態下,反對的委員日後若提出不同意見書,以申明立場,這對內部和諧與接續的行政訴訟都非常不利,則公平會企圖力保的「一贏」,恐怕都將面臨挑戰。若走到這個地步,豈不是全輸?
2017-10-27 立委管碧玲質疑
如果去年高通在台銷售額低於2340億,公平會的裁罰豈不成了「自始違法」?那不是跟文言文比例事件一樣了?
2017-11-01 前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觀點、臉書發言
(杜紫宸)說:「歐盟和中國大陸可以處罰高通,是因為他們有市場,台灣手機市場有多大?高通會繳234億罰金?除非他腦袋壞掉了!」
杜紫宸認為高通一定會訴願。他分析說,只要是打訴願官司,到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這案裁決一定遭撤銷,因為美國商務部絕對會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向總統府施壓,「公平會居然還搞不清楚自己其實是紙老虎一枚」。
2017-11-09 高通申請展延罰鍰3個月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上月對高通祭出二三四億元天價裁罰,高通上月二十三日收到處分書,本週一前必須跟公平會談妥如何繳納罰鍰。公平會官員昨指出,高通有繳納罰鍰的意願,已發函公平會申請繳納期限展延至明年一月二十一日,為近年罕見的外商罰鍰繳納展延案,公平會已同意。
據了解,公平會同意的理由有三:第一,此案中央銀行也有意見,因高額罰鍰匯入,將影響新台幣匯率波動,因此高通也須持公平會證明向央行申請核准結匯;第二,高通是美國上市公司,繳納台灣公平會罰鍰支出費用須經內部主管簽核;第三,高通已經去函公平會表達繳納罰金的意願。
2017-11-11 工商時報社論「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 公平會應繼續有所作為」
2017-11-12 經濟日報社論「高通裁罰案 需更宏觀全面思考」
2017-11-20 處分書上網公布(處分書作成剛好滿一個月)
2017 JFTC關於本案動向的介紹(JFTC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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