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 星期三

高通案相關事實、報導整理



2016-12-30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痛罵公平會

民進黨立委蘇震清昨天痛罵公平會沒有積極作為。他說,南韓是高通第2大貿易國,南韓對高通開出鉅額罰鍰,對許多被高通要求包裹購買非需求專利的南韓廠商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多,那台灣的公平會呢?難道因為公平會本屆委員法定任期將屆,乾脆算了?他提醒公平會主委,該做的絕不能推卸責任。若公平會再不作為,台灣將失去更多競爭優勢。(2016-12-30自由時報)


2017-01-17 美國FTC起訴


----處分作成的分隔線----


2017-10-11 第1353次委員會決議,作成 公處字106094 號處分 (委員會會議記錄

洪委員財隆表示保留提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2017-10-11 公平會新聞稿發布:中文版新聞稿、英文版新聞稿


2017-10-17 經濟部技術處新聞稿(2017.11.20最後瀏覽)

有關本(106)年10月1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高通(Qualcomm)的處分,經濟部尊重公平會身為主管機關的立場。惟考量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本部身為產業主管機關,期盼產業發展與交易公平能相互調和,對於本次調查與裁決過程、公平會新聞稿所公告之決議,及處新台幣234億元罰鍰等,本部深感憂慮。
高通向來都是臺灣資通訊及半導體產業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其業務範圍包含整個行動通訊生態系統(手機、平板、筆記型電腦、物聯網、網通、基礎設施、網路運營商和測試),且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統計,高通於2016年下單臺灣半導體與封測產業約1,557億元,帶動網通產業產值約3,147億元,預測2017年可達4,324億元。未來以5G(第五代行動通訊)及AI(人工智慧)為基礎涵蓋領域更觸及汽車、醫療保健、智慧工廠等領域。但本次裁決結果未能衡量其對整體產業的貢獻及未來的合作商機,此結果恐將影響外商未來在臺的投資。


2017-10-18 第1354次委員會決議 (委員會會議記錄

郭委員淑貞表示保留提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2017-10-20 公處字第 106094 號 (2017-11-20上網公布)




2017-10-23 處分書送達高通(資料來源聯合報

公平會主委黃美瑛曾公開表示,公平會對高通的處分書已於10月23日送達,依規定高通必須在收到處分書的2週內向公平會說明如何繳納罰鍰。


2017-10-23 第1353次委員會決,不明委員之不同意見 委員會會議記錄

 就本會公處字第 106094 號處分書(即高通案)之決定,本人保留提出不同意見書之權利。 (臨時動議一)→應為魏杏芳委員


2017-10-26 自由時報鄒景雯「特稿/奇怪的公平會」 

有幾個「插曲」,這個時刻很值得拿出來公論。一是高通案的相關資料高達一千頁,傳出黃主委在內部卻對委員「限閱」,最後僅同意在電腦上閱讀,是否為真?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類似的思維也呈現在公平會委員會的討論上,有委員在裁決前,要求程序應該更完備,至少要了解處分內容可能會對產業造成哪些影響,黃主委是否表示「那不是我們該關心的?」為什麼?若此,內閣閣員的責任倫理何在?
最重要的是有關獨立機關的認知,這也是黃主委昨天在立法院一再強調的。事實上,公平會主委必須列席行政院院會,並非全然的各行其是,同時依據過去機關運作的慣例,公平會重大的裁決,事前至少會知會行政院三長,但是據聞這次的高通案,行政院幾乎來不及反應,當同仁提醒主委應該讓行政院了解即將排上議程,黃主委有沒有說過:「擔心院長會洩密」的話?如此流言,顯示公平會的內部治理已經出現裂縫,或許與主委的獨斷處理有直接關係。

更要者是,當「四比三」意見分裂的狀態下,反對的委員日後若提出不同意見書,以申明立場,這對內部和諧與接續的行政訴訟都非常不利,則公平會企圖力保的「一贏」,恐怕都將面臨挑戰。若走到這個地步,豈不是全輸?


2017-10-27 立委管碧玲質疑

如果去年高通在台銷售額低於2340億,公平會的裁罰豈不成了「自始違法」?那不是跟文言文比例事件一樣了?


2017-11-01 前工研院知識經濟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主任杜紫宸觀點臉書發言

(杜紫宸)說:「歐盟和中國大陸可以處罰高通,是因為他們有市場,台灣手機市場有多大?高通會繳234億罰金?除非他腦袋壞掉了!」

杜紫宸認為高通一定會訴願他分析說,只要是打訴願官司,到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這案裁決一定遭撤銷,因為美國商務部絕對會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向總統府施壓,「公平會居然還搞不清楚自己其實是紙老虎一枚」。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上月對高通祭出二三四億元天價裁罰,高通上月二十三日收到處分書,本週一前必須跟公平會談妥如何繳納罰鍰。公平會官員昨指出,高通有繳納罰鍰的意願,已發函公平會申請繳納期限展延至明年一月二十一日,為近年罕見的外商罰鍰繳納展延案,公平會已同意。
據了解,公平會同意的理由有三:第一,此案中央銀行也有意見,因高額罰鍰匯入,將影響新台幣匯率波動,因此高通也須持公平會證明向央行申請核准結匯;第二,高通是美國上市公司,繳納台灣公平會罰鍰支出費用須經內部主管簽核;第三,高通已經去函公平會表達繳納罰金的意願。 

2017-11-11 工商時報社論「對於標準必要專利的競爭法規制 公平會應繼續有所作為」


2017-11-12 經濟日報社論「高通裁罰案 需更宏觀全面思考」


2017-11-20 處分書上網公布(處分書作成剛好滿一個月)

2017 JFTC關於本案動向的介紹(JFTC網頁



2017年11月17日 星期五

行政法院字號英文翻譯的參考依據


如何將判決字號翻譯為英文,似乎並沒有統一的規則。以下是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英文版網站中,翻譯大法官解釋時所曾使用的翻譯文字,即便是近期的字號中,也是有不一致的情形,可見實際上司法院也並未統一翻譯字號的打算。

在翻譯時,將「字」納入翻譯的字號之中是否有實益,不無疑問。而且,用外交部的護照拼音系統輸入的「字」的翻譯,不過是什麼拼音方法,都沒有"Tze"的選項啊。


最高行政法院

「判字」:Pan Tzu No.
the judgment of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102) Pan Tzu No. 740(NO.738)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s (2008) Pan Zi Precedent (panli) No. 615 (NO.725)


北高行

「訴字」:Su Tze No.

Su Zi Judgment No. 100, rendered by the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in 2010 (釋字730 ) 
Taipei 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 Judgment (102) Su Tze No. 56(NO.738)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英文版網站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三

公平會罰鍰金額排行榜(更新中?)


公平會案件罰鍰總金額

  1. 高通案(234億元)(2017年10月)
  2. 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之購電費率聯合行為案(原處分罰鍰63.2億元)(2013年)
  3. 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之購電費率聯合行為案(訴願撤銷後另為之處分60.5億元)(2013年)
  4. 9家民營電廠合意拒絕調整與台電之購電費率聯合行為案(第2次重為適法處分60億700萬元)(2014年7月)
  5. 10家電容器業者聯合行為案(57億9,660萬元)(2015年12月)

單一事業罰鍰金額




2017年8月22日 星期二

公平交易法制定・修正歷程資料整理(工事中)

主要資料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搜尋「公平交易法」→「立法資源」→「法律及沿革」)

1982 【廖義男教授版本草案】(收錄於廖義男『公平交易法之理論與立法』)

【經濟部草案】(收錄於廖義男『公平交易法之理論與立法』)

1986 【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 (亦收錄於廖義男『公平交易法之理論與立法』)

1986~1991 【審查歷程】

1990-11-29 【一讀審查報告】

1991-01-18 【三讀通過・1991年2月4日公布・1992年2月4日施行】

1999-01-15 【第1次修正・0203公布】

2000-04-07 【第2次修正・0426公布】

2002-01-15 【第3次修正・0206公布】

2010-05-18 【第4次修正・0609公布】

2011-11-08 【第5次修正・1123公布】

2015-01-22 【第6次修正=全文修正・0204公布

2015-06-09 【第7次修正・0624公布】

2017-05-26 【第8次修正・0614公布】







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飛利浦光碟案歷審裁判【2019/11/21更新】

簡單整理下爭訟了16年的飛利浦光碟案的歷審裁判關係。

飛利浦光碟所涉及的公平會處分有兩件:
(1)橘皮書所制定的標準規格之權利金收取行為
(2)飛利浦於專利技術授權合約中要求被授權人提供「製造設備清冊」及「書面銷售報告」之行為。

以下把(1)相關的部分稱為橘皮書,(2)相關的部分稱為飛利浦・製造設備清冊。

另外有精碟、巨擘涉及權利金的民事訴訟,以權利金表示。



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

【日本】課徴金減免制度修正研究結果


從平成28年2月23日開始的修正研究,公布結果了。

經歷了 次的會議

這次的研究,主要討論的重點是關於課徵金制度的修正。另外也一併檢討了制度修正後所會產生的相關程序保障措施。

在平成29年1月27日 第12回会合提出了草案 独占禁止法研究会報告書(案) 備份

研究會在平成29年4月25日,向JFTC提出了257頁的報告書  独占禁止法研究会報告書

其中指出了幾個修法的問題,特別值得注目的是在現行法下,無法被課徵罰鍰的情形
「① 国際市場分割カルテルにおいて,我が国市場を一定の取引分野とした場合に, 我が国市場以外の市場で違反対象商品の売上額が発生するものの,我が国市場 で売上額が発生しない違反行為者
② 入札談合に参加しているものの順番が回って来なかった等の理由で受注実績 がなく,違反行為の対象とされた物件の売上額が発生しない違反行為者
③ 既存事業者から見返りの金銭を得たり,下請受注したりすること等を条件と して,一定の商品又は役務の供給をしないことに合意した結果,違反対象商品の 売上額が発生しない違反行為者
④ 企業グループ単位で違反行為の対象とされた商品の製造販売を行っているも のの,当該商品を自ら直接製造販売していないグループ会社のみが違反行為に 参加していたため,当該商品の売上額が発生しない違反行為者
⑤ カルテル等の対象商品又は役務の売上額が違反行為の終了後に生じる違反行為者」



一項法規範修正的內容,除了召開修正會議外,每次開會討論的內容的公開,也是一種具體的法規範透明化的展現。每個學者專家業界代表,就自己在會議中的發言負起責任,留下記錄。值得台灣在法規修正時參考。

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這樣總統召集的會議之中,可以看到每位委員提出的資料等等,某種程度上謹慎的程度不輸日本。但位階較低的法制修正,能否做到一樣的程度呢?

2017年4月27日 星期四

麥當勞併購案

106年4月26日

本案檢討市場:西式速食餐飲市場

交易方式:本案李君係透過致捷有限公司等5家事業持有德昱公司70%股權,由德昱公司與美商McDonald’s Restaurant Operations Inc.締結股份買賣契約,藉此取得台灣麥當勞公司100%股權
→李所控制之五公司持有德昱70%股份,但德昱之其餘30%股份持有者不明。是否可能產生對麥當勞間接少數持股之問題?

無限制競爭效果
台灣麥當勞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並未因本結合案而有所改變,結合後西式速食餐飲市場之市場結構與集中度不致產生變化

參進障礙不存在
另西式速食餐飲業之經營,並未受到法令或技術之限制,不會對其他事業跨業經營西式速食餐飲產生困難

結論: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無須考量整體經濟利益)



2017年3月16日 星期四

2017-03-16 搜索扣押權草案




I主管機關調查涉有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之事件,為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得對涉案事業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為搜索。
Ⅱ對於第三人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之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時為限。
Ⅲ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涉案事業或第三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並得扣押。
Ⅳ搜索、扣押,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搜索、扣押之規定。
V涉案事業或第三人對於核發搜索票之裁定,得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抗告。
VI主管機關為執行搜索、扣押事宜,應與法務部、內政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會同訂定業務聯繫辦法。


  • 2015年公平會草案

I主管機關調查涉有違反本法第二章規定之事件,為發現或取得重要證物之必要,得對涉案事業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為搜索。
Ⅱ對於第三人之營業處所或住居所、所屬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交通工具、電磁紀錄及身體之搜索,以有相當理由可信重要證物存在時為限。
Ⅲ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涉案事業或第三人之營業所或住居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發現可為證據之物,並得扣押。
Ⅳ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扣押之規定,準用之。

  • 27條之二(2012年丁守中版本)

I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涉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且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案件,得敘明事由,報請檢察官許可,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會同司法警察,進入疑為藏置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等資料或證物之處所,實施搜索;搜索時非依法執行公務者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資料或證物,統由參加搜索人員,會同攜回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處理。
Ⅱ前項搜索及扣押程序,在必要實施範圍內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之規定。
Ⅲ前二項之嚴重影響交易秩序案件認定與必要實施範圍內,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定之。


  • 關於新版草案的觀察

1發動搜索所適用之法條範圍比丁守中版本的範圍廣泛,不限於嚴重影響交易秩序之聯合行為。若是以25條補充限制競爭之類型時,則可能不適用此規定。當然限制在限制競爭,很明顯是有意排除不公平競爭或是消費者保護的功能。但25條補充限制競爭的情形,或是第20條中比較不涉及限制競爭的情形的時候,實際上要如何適用,或許有解釋的空間。如果以限制競爭的規範發動的搜索、扣押之證據,是否能夠適用在以25條處分之案件上?

2另外一個問題是,第一項的「事業」,是否包含事業之負責人或實際進行限制競爭行為之人?實際上可能負責交換資訊之員工,是第二項的第三人還是第一項的事業?

3大致上的內容來看,可以認為今年的草案可以認為跟2012年的草案內容相同。不過當時在立法院28條被擋下來,這次一樣的內容再次挑戰,立法院是否會願意接受呢?如果接受了原因是什麼呢?

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2017年度實務判決・處分整理【每周三更新】(2018-01-12 最終更新)


由於台灣的公平法的案例,不像日本有一個審決集把全部的案例都完整收錄,公平會的網頁所能搜尋的案件也僅限於公平會的處分等內容,也不像JFTC的審決DB幾乎把所有與獨占禁止法的案例都完整收錄。所以試著自己來整理一個公平法的案例列表,方便以後自己做判決研究之用。不過一下子沒辦法把過去二十年做完,所以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就從2017年的部分開始進行。等行有餘力實在一步一步整理過去的案例。

通常公平會星期三會公布處分之案件,所以配合這個時間每週三進行更新。

點此處可連結至2018年度實務判決・處分整理

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雜談】日本公司法股東提案權修正


早上看新聞看到日本經濟新聞的「株主提案権、乱用防ぐ、会社法改正を諮問、回数制限など、企業の負担軽く。(2017/02/10 日本経済新聞・朝刊 1ページ)」這則新聞。

其中提到政府將提案對股東提案權進行修正。
「法務省は株主総会で株主側から議案を提起する「株主提案権」の乱用的行使を防止するため、新たな措置の具体的な検討に入った。金田勝年法相が9日、法制審議会(法相の諮問機関)=3面きょうのことば=に会社法改正を諮問した。1人の株主が大量の提案を出し企業に過度の負担をかける事例もあり、回数制限などを検討。」
日本現行的制度是
「現行では総株主の議決権の1%以上、または300個以上の議決権を6カ月以上前から保有する株主に行使が認められ、提案数や提案内容に制限はない。」
也就是說提案資格有限制,但提案數跟內容無限制。因此經常被濫用或作為延宕議事的工具。但最好笑的是下面的例子。
野村ホールディングスは12年、1人の株主から「社名を野菜ホールディングスに変更する」などの株主提案を100件受けた。企業側からは乱用的提案への規制を求める声が上がっていた。」
有股東建議野村集團改名為野菜集團,這真的是典型的提案權濫用!



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社會成本」作為結合管制的衡量要素


雖然只是新聞,不代表實際的見解,不過有個有趣的觀察。

「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外,還有「社會成本」的考量?

公平交易法13條1項規定「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代表公平會對事業結合之考量,應以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為判斷依據。所以明顯的「社會成本」不是一個從公平法的法條上可以直接得到支持的概念,必須透過要件的解釋才能作為判斷的考量因素,否則對於結合的禁止,可能會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但在既有的要件之中,要如何解釋「社會成本」的概念呢?文章中所表示的社會成本,應該可以裡解為對社會產生的負面效果、不利益。但在條文上被授權的「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應該被理解為因「限制競爭」所產生之「不利益」。如果社會成本的產生不是因為限制競爭所產生,那麼把這樣的社會成本解釋為「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就不符合公平法的規定。

但若是要把社會成本解釋到「整體經濟利益」之中,就會產生一個體系解釋上的詭異問題。整體經濟利益的要件之中,是否要考量「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以外的不利益?如果要把社會成本放到整體經濟利益去考量,那麼前面的問題勢必要回答肯定的答案。如果把這種對公平法13條的理解用算式來表達,就會變成:


  整體經濟利益   (=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以外的不利益)
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
  X      (若X>0 則不能禁止結合;但若X<0或X=0,則可能可以禁止結合。)


但若對公平法的理解是這樣的形式,那麼區分整體經濟利益和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的法條規範所表示的體系,就會變得毫無意義。因為不利益的要素被無意義的區分在兩個對比的要件之中反覆評估,這樣的要件的區分實益將嚴重受損。

在2012年到2013年的壹傳媒併購案時,也有類似的問題(將政治利益放到整體經濟利益之中),如果要把限制競爭以外的不利益放入公平法的要件之中,勢必只能夠過對整體經濟利益的概念進行操作。但這將會形成對既有的法條體系的破壞。而即便公平會對13條採用此種解釋,行政法院是否會接受這樣的要件認定,也會是觀察的重點。

另外關於併購案的市場觀察重點,是市場占有率還是其他因素,因為時間篇幅有限,這次就暫且割愛。


公平會:敵意併購 須嚴管社會成本

2017-02-02 02:01:01 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新任公平會主委黃美瑛昨(1)日上任,談及對併購案態度,她指出,敵意併購容易造成內耗、提高社會成本,這點必須列入考量,態度明顯保守。
近幾年企業併購案日增,日矽併、鴻夏戀、全聯併松青等均是知名案例,企業透過併購提升技術、生產效率或壯大市場規模,取得更大經濟利益,而國內重大併購案須經公平會點頭才算數。
公平會昨天舉行新舊任主委交接典禮,黃美瑛、副主委彭紹瑾及新任委員郭淑貞、洪財隆均於昨天就職,四人任期至2021年1月31日。媒體問及由敵意走向合意的日矽戀、及對併購案的態度,黃美瑛表示,國際上敵意併購案尚未建立一定的處理標準,因此日矽案在敵意併購階段時,公平會審理的時間較長。儘管日矽併後來轉為合意,她仍指出,敵意併購一定會造成社會較大成本,公平會除評估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這類案件「造成很大社會成本的情況也要考量」
公平會新任副主委彭紹瑾則說,公平會處理併購案的原則是整體經濟利益須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但敵意併購產生的內耗問題、員工去留、其他相關法令等都得一併考量,新任委員會採嚴格態度處理,對所有條件面面俱到觀察。
黃美瑛表示,通盤來說,併購案較看重經濟層面,關鍵點是市場界定,因為會直接影響市占率的高低,公平會除關注市占率。

2017年2月3日 星期五

2017年2月1日 公平會新主委上任


2017年2月1日 大年初五

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交接。

吳秀明主任委員、邱永和副主任委員、王素彎委員卸任。

由黃美瑛主任委員、彭紹瑾副主任委員、郭淑貞委員、洪財隆委員接棒。


黃主委所宣誓的五大目標
一、加強跨部會協調與合作,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摘要「案件之事業行為,亦常涉及其他部會的職掌範圍,故實有必要加強與各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使各相關機關能將競爭因素納入政策制定及決策的考量。」

二、完備法制,有效查處情節重大之限制競爭行為
摘要「由於聯合行為具有運作組織化丶合意隠密化、範圍國際化的趨勢,為有效偵破違法行為,未來期能增訂搜索扣押之調查權限,藉以直接取得事業違法行為之關鍵證物,或取得事業內部的產銷資料,以強化案件之查處效能。」

三、新經濟時代競爭政策之因應及執法原則之研議
摘要「隨著科技快速發展及經濟全球化的國際趨勢,產生了許多新興的商業模式,如電子商務、雲端運算、大數據應用、物聯網、共享經濟等,其所衍生的相關經濟與法律問題,也讓競爭政策面對必須與時俱進的挑戰。」

四、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適時遏止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

五、深化國際競爭法之交流,參與跨國執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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